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拟规定,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,防止过度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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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吴为)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。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。
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,草案三次审议稿拟规定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,防止过度开发。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征集、购买文物时,履行合理注意义务。
当前历史文化街区开发、古村镇旅游等蓬勃发展,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如何协调好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?
对此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,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遵循保护第一、加强管理、挖掘价值、有效利用、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。
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,正确处理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。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,有效利用文物资源,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。明确基本建设、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,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,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。
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、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,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,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,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,防止过度开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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